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經確認信用卡欠款金額超過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願的,發卡行可以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壹)欠款的余額、結構和幣種;
(2)每期還款期限、方式、幣種、日期和還款金額;
(三)還款期間是否收取年費、利息等費用;
(四)在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相關資金全部結清前,持卡人不得向任何銀行申請信用卡;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六)其他與還款有關的事項。
雙方達成協議並簽訂分期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及其發卡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對持卡人停止催收,但持卡人不履行分期還款協議的除外。如果達成口頭還款協議,發卡行必須保留記錄數據。記錄材料應至少保存到欠款結清之日。
使用信用卡來擴展信息已經成為壹種常見的消費方式。壹些持卡人對信用卡的認識和使用存在誤區,不清楚如何正確、安全地使用信用卡,或者對逾期還款心存僥幸,不僅對個人貸款和信用評價產生負面影響,甚至會在不經意間觸碰法律底線,付出沈重代價。
我國刑法規定,惡意透支是信用卡詐騙罪的情形之壹,但利用信用卡逾期還款不壹定構成犯罪,但惡意透支達到壹定數額的,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而且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對信用卡的理解比普通人更寬泛,不僅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還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記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兩次後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可以認定為惡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