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撤銷案件要視情況而定。如果是(2)或者(3),實際上已經構成犯罪。此時相關內容會留在公安機關,可能會被列入檔案。這種情況下政審會受影響(信用卡看具體銀行)。但在其他情況下,公安機關雖然會有記錄,但這是壹般的違紀記錄,屬於行政記過或者處分,主要是為了以後縮小辦案範圍。這種情況壹般不會影響政審和信用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