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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催收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關於催收公告,我們先從公告送達說起。所謂公告送達,指法院以登報、張貼公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方法。緝發光菏叱孤癸酞含喀由於公告送達通過在相對人住所地公告的方式,推定相對人獲知公示內容,與直接通知相對人具有較大差別,出於保護相對人利益的考慮,公告送達壹般只適用於法院送達司法文書,而是否適用當事人之間的意思通知(如此處的催收公告),則基於法律特別規定。如臺灣地區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以‘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我國大陸地區法律對此沒有規定,只最高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對金融資產公司收購與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采取公告通知方式主張權利做出了特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即十二條)第10條規定: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力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中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力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可見,只有國有銀行向金融資產公司轉讓債權時發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金融資產公司接收國有銀行債權時發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以及金融資產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向債務人發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可以中斷訴訟時效,除此以外,采取公告方式主張權利不能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法律客觀: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壹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追訴。(壹)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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