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均可申請單位卡。可申請多張商務卡,持卡人資格由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指定和註銷。
每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申請個人卡。個人卡主卡持卡人可為配偶及18周歲的親屬辦理附屬卡,附屬卡數量最多不超過兩張。主卡持有人有權要求取消其附屬卡。
第三十八條發卡銀行銷戶時應收回信用卡。如果無法收回有效卡,應停止支付。
銷戶時,單位卡賬戶余額轉入基本存款賬戶,不能提取現金。
第三十九條信用卡遺失或被盜,持卡人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向就近的發卡銀行或代理行申請掛失,並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辦理掛失手續。
第四十條持卡人申請掛失後找回信用卡的,可以申請註銷掛失並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