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1,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在飛機、火車上睡覺;
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擔任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黨員、公職人員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式阻撓、抗拒執行,或者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隱匿、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執行的,人民法院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定期將名單通報市紀委(監察局)、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
黨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視情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預備黨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延長預備期或者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公職人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不得晉升職務(崗位),不得申請交流調動,不得調入壽光市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不得推薦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取消報考公務員資格, 取消報考市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用財政資金聘用外部人員的資格,取消報考特崗教師、“三支”的報名
人民法院會同征信監管部門,對黨員、公職人員在購房、融資信貸、行政審批、市場準入、生活消費、子女就讀高消費民辦學校等方面的失信行為進行懲戒和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方式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本法院和所轄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