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考查信用卡詐騙罪。 A項,根據《刑法》第196條的規定,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成立信用卡詐騙罪,行為人既實施“使用”行為,又實施了前行為“騙領”的,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牽連犯,從壹重,按照信用卡詐騙罪處罰。故A項錯誤。
B項,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明確: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ATM機上使用的行為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故B項正確。
C項,根據《刑法》第196條第2款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惡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成立信用卡詐騙罪的惡意透支必須行為人在行為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想法(即非法占有目的)。本項中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成立信用卡詐騙罪。故C項錯誤。
D項,《刑法》第196條第3款進行了特別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按照盜竊罪論處。既然是特別規定,就不可以推而廣之。拾得信用卡並使用的,仍然屬於對他人信用卡的冒用,成立信用卡詐騙罪而不是侵占罪。故D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