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是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產價的壹定比例向新業主產權承受人征收的壹次性稅收。
契稅自身特征有以下幾點:
1、征收契稅的宗旨是為了保障不動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征稅,契稅征收機關便以政府名義發給契證,作為合法的產權憑證,政府即承擔保證產權的責任。因此,契稅又帶有規費性質,這是契稅不同於其他稅收的主要特點;
2、納稅人是產權承受人。當發生房屋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行為時,按轉移變動的價值,對產權承受人可征壹次性契稅;
3、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即在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行為時,對納稅人依壹定比例的稅率可征。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1、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壹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即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4、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稅,但承受方應納契稅。房屋交換在契稅的計算中,註意過戶與否是壹個關鍵點;
5、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壹)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