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騙取財物的,成立信用卡詐騙罪。以上兩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目的的關系,而且具有通常性,屬於牽連犯關系,應當擇壹重罪處罰。故A選項錯誤。
根據司法解釋,撿拾他人信用卡後在自動取款機(ATM機)上取錢的,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成立信用卡詐騙罪。同理,在自動取款機(ATM機)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成立信用卡詐騙罪。故B選項正確。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經發卡銀行對本人直接催收兩次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1萬元以上的行為。C選項中,行為人透支時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成立信用卡詐騙罪。故C選項錯誤。
對“拾得信用卡並使用的”行為,按照司法解釋,應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故D選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