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攜帶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暫行辦法》:
1.攜帶外幣現金入境,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
2.攜帶外幣現金出境時,等值5000美元(含)以上,可直接攜帶出境;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的,申請人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憑外匯出境許可,並向海關書面申報,但憑外匯出境許可累計總額不得超過等值10000美元。
擴展數據:
根據《攜帶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出境人員可攜帶外幣現金出境,也可按國家財務管理規定向銀行匯出或攜帶匯票和差旅費。
用國際信用卡將外幣帶出國。
出境人員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外幣現金出境的,無需辦理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超過5000美元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明,海關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明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