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十八條信用卡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約之日或銀行入賬之日起15日內按日利息的0.5 ‰計收,15日後按日利息的0.10 ‰計收。
超過30天或者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利率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期限最高利率檔次或最高透支額計算利息。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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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發卡機構應當免費向持卡人提供特約商戶名錄、卡內資金余額和壹年內的交易明細,並至少提供壹個24小時免費查詢通道。
註冊預付卡可在購卡3個月後贖回。兌換時,持卡人應出示預付卡及持卡人和購買者的有效身份證件。由他人代為兌付的,應當同時出示代理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三十六條?單位購買的註冊預付卡只能由單位兌換。發卡機構應參照規定對贖回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進行識別和核對,並確保與購卡時登記的持卡人和購買人的身份信息壹致。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