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十壹條發卡行應認真審查信用卡申請人的信用狀況,並根據申請人的信用狀況確定有效的擔保和擔保方式。發卡行應定期審查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狀況。
授信額度應根據信用狀況的變化進行調整,發卡行應建立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內部不同層級人員的授權權限和授權限額。
擴展數據:
?
《銀行卡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拒絕歸還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開證行收取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六條?惡意透支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公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百度百科-銀行卡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