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九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對信用卡風險資產實施分類管理,分類標準如下:
(1)正常類:持卡人可按照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前(含)足額償還應付款項。
(二)關註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為1-90天(含)。
(三)子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為91-120天(含)。
(4)可疑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為121-180天(含)。
(五)損失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超過180天。
在業務系統能夠支持、分類操作合法合規、分類方法和數據計算方法已經銀監會及其相關派出機構批準的前提下,鼓勵商業銀行采用更加審慎的信用卡資產分類標準,持續關註並定期比較準備金計提、風險資產計量等相關重要風險管理指標,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擴展數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發卡銀行應當建立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制度。發卡銀行從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持卡人本人、親屬、交易監控或其他渠道獲悉持卡人存在身份證件被盜、家庭財務狀況惡化、還款能力下降、預留聯系方式失效、信用狀況惡化、用卡行為異常等風險信息時;
對可能擴大信用風險的操作,如提高授信額度、授權信用卡服務超授信額度、授權分期業務等,應立即停止,並酌情采取完善交易監控、降低授信額度、止付、凍結或落實第二還款來源等風險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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