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行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持卡人透支超過規定期限,經發卡銀行催收後未歸還的,使用偽造信用卡的持卡人等。,數額較大的,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註:惡意透支金額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情節明顯輕微的,可以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持卡人透支超過規定期限,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時,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銀行有權與當地司法機關共同起訴持卡人。
當持卡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償還最低還款額時,就會產生逾期記錄。持卡人有多次逾期記錄且逾期時間超過90天的,視為不良信用記錄,影響辦理房貸、車貸、信用卡等信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