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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時海關攜帶的貨幣和限額的限制

根據我國攜帶人民幣現鈔進出境的相關規定,出境人員攜帶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的,無需辦理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

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超過5000美元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辦理攜帶證明,海關憑外匯指定銀行蓋章的證明驗放;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65438美元+0萬元的外幣現金出境。有下列特殊情況之壹的,出境人員可向外匯局申請辦理攜帶證明。

《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外匯許可證》)仍使用8月1 . 0999開始使用的《攜帶外匯許可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壹印制。各外匯指定銀行應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領取。

出境人員可以攜帶外幣現金出境,也可以通過匯款或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等方式攜帶外幣出境。根據國家財務管理規定從銀行取得。

擴展數據:

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方便出入境人員的外匯兌換,規範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外幣”是指中國境內銀行兌換外匯的自由兌換貨幣(見附件1);

“現金”是指外幣的紙幣和硬幣;

“銀行”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或備案經營結售匯業務或外幣兌換及外幣儲蓄業務的中資銀行及分行、外資銀行及分行;

“出境入境人員”,是指出境入境的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

“同壹天多次往返”是指壹天內出境或者入境超過壹次;

“短時間內多次往返”是指在15日內出境或入境超過壹次。

第三條入境人員攜帶等值5000美元以上外幣現鈔入境,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但當天或者短時間內多次入境的除外。

第四條。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的,不超過最近壹次入境時申報的外幣現鈔數量,無需辦理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見附件2)。海關應當按照外幣現鈔最後壹次進境時申報的數量予以放行。

第五條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且無上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金額記錄的,按以下規定予以放行:

1.出境人員攜帶出境金額低於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無需辦理攜帶證明,海關予以放行。除了同壹天多趟,短時間內多趟。

2.出境人員攜帶出境金額在5000美元以上至65438美元+0萬美元(含65438美元+0萬美元)的,應向銀行申請辦理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明》驗放。使用多次攜帶證明的,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明總金額超過等值65438美元+00000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3.出境人員攜帶出境金額超過等值65,438+00,000美元的,應向存款地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分支機構申領《攜帶證明》,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明》驗放。

第六條“壹日多次”或“短時間內多次”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後,按以下規定予以放行:

1.同壹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時,必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會記錄最後壹次入境時申報的外幣現鈔數量。

無上次進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量記錄的,當日首次攜帶等值不超過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海關不予辦理攜帶證明予以放行。如果帶出的金額超過5000美元,海關將不予放行。

當日內第二次(含)以上出境時,可攜帶等值500美元以下(含5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要辦理攜帶證明,海關放行。如果妳帶出的金額超過500美元,海關將不予放行。

2.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時,必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將記錄最後壹次入境時申報的外幣現鈔數量,以備通關。

最後壹次進境申報的外幣現鈔金額未記錄或超過的,15日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海關不予辦理攜帶證明予以放行。如果帶出的金額超過5000美元,海關將不予放行。

15日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等值不超過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無需辦理攜帶證明,海關予以放行。如果妳帶出的數量超過等值1000美元,海關不予放行。

第七條出境人員可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也可以通過銀行匯款或者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等方式攜帶外幣出境。,但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金出境。因特殊情況確需攜帶等值65,438+00,000美元以上外幣現鈔出境的,應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攜帶證明。

第八條出境人員攜帶從本人或直系親屬外匯存款中提取的外幣現鈔向銀行申請攜帶許可,應當持護照、港澳通行證、臺灣通行證、有效簽證或簽註、存款證明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購匯後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的,應當持規定的購匯憑證向購匯銀行提出申請。

銀行核實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無誤後,向其發放攜帶證,並將上述材料復印件留存5年備查。

第九條銀行為出境人員簽發隨身攜帶證明時,不得超過其存款證明金額或購匯金額。銀行出具的每份隨身攜帶證明的金額不得超過65,438美元+00,000美元的等值金額,但可以少於5,000美元。

第十條出境人員向外匯局申請攜帶證明時,應持書面申請、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簽證或簽註、銀行存款證明,以及確需攜帶等值1萬美元以上外幣現鈔出境的證明,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

外匯局對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後,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發放攜帶證,並將書面申請等材料復印件留存5年備查。

第十壹條攜帶證明應加蓋“國家外匯管理局攜帶外匯出境批準章”或“銀行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自簽發之日起30日內壹次使用有效。

第十二條《攜帶證明》壹式三份。原始攜帶證明是由銀行簽發的。第壹聯由承運人交海關驗放,第二聯由開證行按月交當地外匯局,第三聯由開證行留存。“攜帶證明”原件由外匯局出具。第壹聯由承運人交海關驗放,第二、三聯由發證外匯局留存。

第十三條出境人員遺失隨身攜帶證件,原隨身攜帶證件由銀行簽發的,應當在出境前持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向原簽發銀行提出申請。原發證銀行在核實出入境人員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無誤後,應向出入境人員簽發補發證書(見附件3)。出入境人員持換發證明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核準後到銀行辦理。

原攜帶證明由外匯局簽發。出境前,申請人應當持換證申請書和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向原發證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匯局在核實出入境人員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無誤後,為出入境人員補發《攜帶證明》,並在補發的《攜帶證明》上加註“補發”字樣。禁止外匯局和銀行在出入境人員出境後為其補辦攜帶證明。

第十四條銀行應於每月結束後5日內,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統計表》(見附件4)的形式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上月的攜帶證明簽發情況。

第十五條各外匯局應匯總轄內外匯局和銀行的攜帶證明發放情況,並於每月結束後10日內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統計表》的形式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十六條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出入境人員簽發隨身攜帶證件。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行,外匯局將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直至取消其出具攜帶證明的資格。

第十七條出入境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攜帶外幣現鈔的,海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出入境人員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銀行存單、郵政儲蓄憑證等外幣支付憑證,以及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外幣有價證券,海關暫不監管。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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