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實際經營地XXXXX(郵政編碼101100),註冊號XXXXXXXX,電話號碼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為XXX,該公司董事長。
案由: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262327.26元及2012 1至實際交房日的利息,暫按19271.2元計算至2013年3月20日,共計2065438。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09年6月5438+2月3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編號為YXXX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在2010年8月30日前將房屋交付給原告,否則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的交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貨之日止,按原告全部已付款的萬分之壹按日計算,並於實際交貨之日起30日內支付給原告。
2010年10月22日,10,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2010年10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補充協議,被告承諾於2011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根據該約定,被告逾期交付違約金仍按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計算,即2010年8月30日的次日。
2010年8月10日,被告就延遲交貨壹事向原告發出道歉信。被告在致歉信中明確表示“我公司將嚴格按照與您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的方式向您支付違約金”。至2011 12 10,被告將商品房預售合同項下的房屋交付給原告。
根據被告逾期交房的事實及雙方關於違約金的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8月31日、2011日、12日、10日的違約金及利息。被告未能在房屋實際交付後30日內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但被告始終未支付。2013年6月,原告委托律師向被告出具委托書,被告簽字後仍未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依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向妳院提起訴訟,懇請妳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XX人民法院
檢察官(簽名):
20XX年x月XX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5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