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對於個人貸款中出現的不良信息,征信機構的保存期限是自貸款結清日起5年;信用卡逾期記錄等不良信息,保存期限是自信用卡欠款結清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實際上,征信記錄逾期5年後消除的前提是:“事件終止”,也就是必須先把之前逾期的金額及罰息全部還清。從還清那天起之後,開始計算時間,五年後不良記錄才會被刪除。再強調壹下必須是還清全部逾期欠款及罰息,征信汙點5年後才會消除。
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三章十六條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五年,超過五年的應當予以刪除。“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的意思就是說,只有把欠款還清後,五年才會刪除。假如妳壹直逾期,欠款不還,對不起,這些不良征信記錄會跟著妳壹輩子!假如妳在後面的五年裏又上征信了,對不起,又會來個五年重新算!比如,妳的信用卡在2020年1月逾期了,產生了不良信用記錄。
如果妳在2020年5月還清這筆逾期欠款的所有全部逾期欠款及罰息,那麽不良信用記錄將會在2025年5月後消除;如果到2021年才還清全部逾期欠款及罰息,不良信用記錄就需要等到2026年才能消除。所以,“征信逾期不管它超過5年自動就會消除”這個說法是不準確的!這種錯誤認識,導致的結果往往就是五年之後,逾期記錄依然存在,想要消除信用汙點,就需要把欠款還清後再等下壹個五年。而且除了妳自己,沒有人可以消除。
法院列入黑名單,實質就是法院發出了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令的解除,須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後,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費令。具體多長時間能解除沒有明確時間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 》(法釋〔2010〕8號)
第壹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限制高消費壹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六條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可以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九條 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