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條規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均可申請單位卡。可申請多張商務卡,持卡人資格由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指定和註銷。
每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申請個人卡。個人卡主卡持卡人可為配偶及18周歲的親屬辦理附屬卡,附屬卡數量最多不超過兩張。主卡持有人有權要求取消其附屬卡。
也就是說,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申請信用卡,並沒有提到花唄和借唄。所以花唄和借唄在還沒還清之前可以正常申請壹張信用卡。
擴展數據:
1.信用卡僅限合法持卡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出借賬戶。
2.還清透支本息後,持卡人可在下列情況下銷戶:
3.信用卡到期45天後持卡人未更換新卡;
4.信用卡掛失45天後,沒有補卡,也不更換新卡;
5、信譽差,被列入止付名單,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
6.持卡人因故死亡,發卡銀行收回其信用卡已滿45天;
7.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撤銷擔保,並已歸還全部信用卡45天;
8.信用卡賬戶兩年以上(含)無交易;
9.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發卡銀行認為應取消持卡人資格。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