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李曉東用建行龍卡信用卡消費18000余元,69元未還清。但10天後,竟然產生了300多元的利息。多次撥打建行客服電話後,李曉東才知道,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計算當月賬單總額,而不是未還金額。
李曉東認為,建行的信用卡計息方式明顯不公平,其相關條款應為無效格式合同條款,建行應返還向其收取的300余元利息。
據記者了解,該案於3月31日在北京市西城區法院開庭審理。
69.36元逾期10天“利息”317.43元。
2012,11年10月,李曉東在中國建設銀行北京西直門北街支行申請了建行龍卡信用卡,該卡自激活以來壹直正常使用。這張信用卡的記賬日是次月7日,到期還款日是次月27日。
2065438+2006年3月,李曉東在銀行規定的當月會計期間刷卡消費18869.36元。至同年4月27日到期還款日,銀行自動從其約定還款賬戶扣款18800元。由於約定還款賬戶余額不足,尚欠人民幣69.36元。
李曉東說他不知道錢還沒有還清。直到5月7日這個新的賬單日期,李曉東在核對對賬單時才發現自己的信用卡賬單上有317.43元的利息。
從4月27日未足額還款到5月7日查詢信用卡電子賬單,短短10天,所欠69.36元利息實際產生317.43元。
原因是什麽?
李曉東多次撥打建行信用卡客服電話後得知,建行並不是以其未還的69.36元計算利息,而是以其當月賬單的信用卡消費總額計算利息。也就是說,只要該行信用卡用戶在還款日沒有足額還款,從賬單日到還款日的每壹筆消費都會計算利息。
李曉東說這種計算利息的方法是不公平的。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這個不公平條款,但是銀行的客服稱之為規定。
據此,李曉東將建行北京西直門北大街支行、建行北京分行、建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庭。
雙方認為“全額利息”是無效的格式條款。
訴訟中,李曉東表示請求法院依法確認三被告提供的《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催收協議》第三條第九款為無效格式條款,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還利息317.43元。
李曉東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本案的關鍵點在於該協議的相關條款是否屬於不公平格式條款。
據了解,建行用戶辦理信用卡時,《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申請表》背面有壹份《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催收協議》(以下簡稱催收協議)。
該協議第三條第九款規定:“甲方在對賬單載明的到期還款日前還清全部債務的,當期對賬單載明的消費及通過信用賬戶進行的存款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否則,所有欠款不享受免息還款期,乙方根據甲方實際欠款天數,從銀行記賬日起按欠款日累計余額乘以日利率計付利息,日利率為0.5 ‰,按月復利。”
李曉東認為,在辦理信用卡且未在賬單周期內全額還款的情況下,建行工作人員未對其明確說明或告知該條款的規定,相關《催收協議》未能充分披露違約情況、信用卡的計息方式及收費標準。
李曉東表示:“被告作為格式條款和信用卡服務的提供者,未對明顯不利於原告的條款充分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加重了原告作為消費者的責任。其不合理的規定對原告作為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相關條款應當無效。”
記者就此案聯系建行,建行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由於案件還在審理中,不方便評論此案。
“全額利息”是否合理合法存在爭議。
公開資料顯示,全額計息,也被很多消費者稱為“全額罰息”,是指信用卡還款期限超過後,無論信用卡當月是否有部分還款,發卡銀行都會按照總消費金額對持卡人進行計息。這很容易導致用戶因為不按時還款而被銀行收取高額利息和滯納金。
近年來,報紙上出現了很多天價信用卡違約金的案例,而這背後的原因就是全額利息。有業內人士認為,全額計息並非中國獨有,而是國際慣例,有其合理性;也有人認為全額計息損害了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是霸王條款。全額計息是否合理合法?對於這樣的爭論,業界從來沒有停止過。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告訴記者,不能說全額計息肯定不合法,要看申請信用卡時簽訂的合同。其實並不是所有的銀行都采用全額計息的方式,銀行也沒有強迫用戶選擇自己提供的服務。但是銀行按照差額來計算利息,也就是按照還款額的差額來計算利息,還是比較人性化的。
中國法學會銀行法研究會秘書長潘向記者指出,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全額計息實際上涉嫌違法。“用戶使用銀行的信用卡,實際上形成了貸款合同。銀行提供貸款,用戶償還本息。他們之間是壹種契約關系。現在用戶有小違約。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戶違約只能承擔違約責任。”
為什麽銀行普遍存在全額利率?
記者查詢多家銀行的信用卡相關條款了解到,目前在國內,除工行外,建行等多數銀行都是按照“全額計息”的方式計算利息。
對此,潘認為,銀行也有自己的苦衷。從銀行的角度來說,目前信用卡違約現象特別嚴重,尤其是小額違約非常多,這也讓銀行在處理的時候非常頭疼。因此,銀行在制定信用卡條款時,往往盡力保護自己,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將有利於自己的條款強行寫入合同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