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沒有違反緩刑應當遵守的規定,不會收監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