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三人已經知道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仍同意借給夫妻壹方使用,則另壹方無需共同償還這筆外債。
3.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如果以個人名義借款的壹方不能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麽另壹方不承擔還款責任。
4.債權人以夫妻二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債務人的配偶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不承擔還款責任。如果不能證明,這個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5.對方能夠證明壹方所借債務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不需要共同償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壹般需要夫妻雙方有共同的借款意願;如果沒有共同遺囑,但債務是為了夫妻的婚姻和共同的家庭生活,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壹般有以下證據證明:夫妻借款時,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壹方個人債務;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可以證明債務不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能證明該債務未用於共同婚姻生活的;夫妻因侵害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而發生的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前或者婚後因遺囑或者扶養遺贈協議單獨繼承遺產和債務的,債務推定為個人債務,夫妻壹方因違反刑法、行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德,或者因債務的繼續、變更、延續而發生的債務,推定為個人債務。
婚姻債務的確定
1.首先,應推定壹方借款為夫妻共同借款;
2.如果壹方能夠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是個人借款,則認定為個人借款;
3.如果壹方能夠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貸款不是用於共同生活,則視為個人貸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壹
夫妻共同簽名或者事後壹方追認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