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條件:
1.對同壹高層次人才或其所在企業,“人才貸款”最高貸款余額不超過10萬元。同壹高層次人才向多家銀行機構借款,“人才貸款”貸款余額合計不超過654.38+00萬元。多名高層次人才在同壹企業工作,企業“人才貸款”貸款余額限額按每名高層次人才654.38+00萬元計算,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超過限額的部分不予風險補償;
2貸款必須用於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或創新創業活動,不得用於借新還舊,不得從事股權投資、股票、期貨等投機性經營活動或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其他經營項目;
3.借款人為高層次人才個人的,貸款只能用於其經營的企業,高層次人才必須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出資人;借款人為高層次人才的企業,要求高層次人才應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出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