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寄賣行不可以回收黃金,只能代為賣出。 寄賣行是物品所有者委托寄賣行代為銷售,雙方簽訂相關服務協議,根據協議,寄賣行沒有物品的所有權,只有物品在寄賣期間的管理權,即物品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寄賣行也只是在物品售出後,從中收取壹定數額的服務費用。不買斷、不現場放款。
黃金回收可以通過銀行、典當行、路邊小店進行回收,相比典當行和小店,銀行價格比較高。
商業銀行自營的品牌金條業務中,大都開設回購業務,但主要投資金條。投資者買入這些銀行品牌金條,只要金條產品符合相關回購條件,就可銷售給銀行。當然不同的銀行對於金條回購的條件、價格也不盡相同,其價格主要和國際、上海黃金交易所掛鉤,每天會有變化。
對於回購黃金品種,典當行並沒有太多限制,不管金條、金磚還是金項鏈等首飾,壹律全收,手續也簡單,基本上都能立等可取。同時,在典當行中回購黃金只需要簡單檢測,並不需要熔化。投資者需要註意的是,每家典當行典當黃金的價格有所不同,收取利息的方式也不同。
法律依據:
《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壹)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只可以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