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資料騙貸罪是指在金融領域中,以虛假資料、證明等方式來騙取貸款、擔保、承兌、信用卡等金融服務的行為,屬於壹種金融犯罪行為。其立案標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首先,被告人必須具有明顯的詐騙意圖。具體來說,被告人在使用虛假資料、證明等方式騙取金融服務時需要明確其行為的不正當性,而非出於正當理由使用虛假材料,比如為了避稅或規避法律限制等原因。其次,被告人使用的虛假資料、證明必須足以騙取金融機構。這需要審查案件材料中有關金融機構的證言、文件、資料等,判斷被告人使用的虛假材料是否足以蒙騙金融機構,從而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立案標準並非壹成不變,具體判斷還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分析。
如果被告人只是提供了與真實情況不符的資料,但並未獲得貸款等金融服務,是否構成假資料騙貸罪?在法律上,即便被告人只是提供了虛假資料,但沒有獲得任何金融服務,也可能構成假資料騙貸罪。因為該行為已經涉嫌欺騙金融機構,在實踐中也確實存在此類案例。具體應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和判斷。
假資料騙貸罪是壹種涉及金融領域的犯罪行為,必須具備明顯的詐騙意圖和使用足以蒙騙金融機構的虛假材料。立案標準並非壹成不變,需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進行分析。即便未獲得任何金融服務,提供虛假材料也可能構成該罪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虛假材料騙取貸款、票據貼現款、擔保、承兌、信用卡或者其他金融服務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