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保管,拒不返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
擴展數據:
侵占罪必須是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歸還的行為。所謂占有,是指將交給他人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視為自己的財產,擅自作為所有人對待、使用和受益。
有的將財產出售或贈與他人,有的出租、消費、還債、抵押使用,但這種懲罰不能包括故意破壞。犯後壹種行為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