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