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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信用卡然後對機器(ATM機)使用取走現金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還是盜竊罪?

撿到信用卡然後對機器(ATM機)使用取走現金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擴展資料

案件:

2018年9月17日23時許,被告人李某在騰沖市騰越鎮某酒店門口路邊撿到壹個塑料自封袋,裏面裝有信用社的信用卡壹張、寫有密碼的紙條壹張。

被告人李某隨即持該卡到騰越鎮某農村信用聯社ATM機上分三次***取出人民幣9000元,又到騰越鎮某中國工商銀行ATM機上取出人民幣1000元,後將信用卡及寫有密碼的紙條丟棄後離開。

後被害人收到銀行取款提示短信後及時報案,最終李某以涉嫌信用卡詐騙被抓獲,案發後,李某全額退賠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後,通過ATM機取走他人人民幣10000元,占為己有,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對被告人李某應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被告人李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經調查評估,對被告人李某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李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判決後,李某繳納了罰金人民幣20000元,並表示服從法院判決。

百度百科——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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