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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銀行卡取錢是什麽罪?

發現了別人的銀行卡,沒有還。我還用它取錢來冒用別人的信用卡。

這種拿別人錢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如果當事人取的金額達到5000元以上,就構成了我國法律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應當受到刑法的制裁和處罰。因此,當事人在找到銀行卡時,應積極尋找失主或交給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標準

1.信用卡詐騙的立案標準是詐騙金額在2000元人民幣以上。

2、詐騙數額達到30000元以上為數額巨大;3.詐騙金額20余萬元,數額特別巨大。

2.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如下:

1,撿別人的信用卡用;

2.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

3.竊取、購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

4.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綜上所述,撿到別人的銀行卡不還,就是用它來從別人的信用卡裏取錢。如果當事人取的金額達到5000元以上,就構成我國法律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的立案標準是詐騙金額2000元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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