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立法的解釋,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現金存取款等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由於信用卡的發行和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信用狀況為基礎的,因此只能由發卡機構批準的持卡人使用,不得轉讓、出借或抵押。也就是說,非持卡人無論出於什麽原因使用信用卡,都可以視為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壹種是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另壹種是使用無效信用卡;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四是惡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