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信用卡套現 - 簡述保險如何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條款的免責條款。

簡述保險如何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條款的免責條款。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壹,在保險活動中也得到了充分的體現,被稱為最大誠信原則或最大善意原則。因為保險合同條款和保險費率都是保險人單方面制定的,技術性很強,投保人很難理解。因此,保險人有必要向被保險人善意地說明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和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當及時、準確、合理地向被保險人履行經濟賠償或者給付的義務。但在保險實踐中,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向保險人索賠時,保險人往往以被保險人(投保人)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賠償,從而導致此類保險糾紛的發生。那麽,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因為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而拒絕理賠呢?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義務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什麽關系?這就涉及到在保險實踐中對誠信原則的正確理解,這對於公平合理地確定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促進保險業健康良性發展至關重要。以下是壹個保險案例,如分析和闡述:

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劉的推薦和指導下,原告左以其子範(投保時不滿2周歲)為被保險人投保了平安兩全保險和平安附加開心果重大疾病保險。經審查,被告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並出具了保單。投保後,被保險人範某在保險責任期內不慎將桂圓誤食入氣管,導致窒息,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原告左在保險金申領期限內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索賠。被告某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影響保單承保條件為由,作出解除保險合同、退還保險費、不給付保險金的決定。如果原告和被告發生糾紛,會將原告告上法庭。此外,被告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劉在指導原告投保時,未對健康告知進行逐項詢問,僅詢問了其認為重要的事項,其中投保單第7、8、13項未詢問,但其代表原告表示了否定的意思表示。健康問題第7、8、13項包括被保險人是否患有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統疾病,以及壹些兩歲以下兒童易患的先天性疾病。經審理查明,被保險人範某在被保險人左某投保前的出生當日因病轉入醫院治療,醫院病歷記載的出院診斷為:1。吸入性肺炎(治愈);2.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改善);3.缺氧後的心肌損傷(治愈)。

起初,本案審理中有兩種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作為保險公司,有權不支付保險賠償金。理由是:在保險合同的健康詢問中,已經要求被保險人詳細閱讀相關條款,說明了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重要性和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雖然相關健康詢問由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劉某填寫,但左作為被保險人,已在保險合同中簽署了最終簽字,認可保險合同的全部內容,表明被保險人知曉並默認保險合同中的相關條款,故負有如實告知的義務。據此,依據《保險法》第17條可以判定被保險人左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根據該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原因是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條款很難被投保人(被保險人)理解。因此,保險公司應當明確說明投保人(被保險人)需要如實告知的重要事項,使投保人(被保險人)知道如實告知義務的重要性和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進而促使其正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以便保險公司準確評估風險,據此確定保險費率。保險公司放棄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需要如實告知的重要事項進行明確說明的權利,應視為放棄,合同成立後不能反悔。投保人(被保險人)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的,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被保險人左某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對需要如實告知的事項不知情,不存在不履行告知義務的主觀過錯心態。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對保險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也是《保險法》第十七條的含義。

本案經過合議達成共識,認可第二種觀點。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左給付保險金。某保險公司不服壹審判決,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那麽本案的結果對類似糾紛是否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呢?能否給相關保險合同當事人壹些啟示?在此,本文簡要分析和總結了保險人明示義務與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義務的關系,以及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構成要件,以期為今後的保險實踐提供壹些參考。

首先解釋壹下為什麽《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忠實履行告知義務。保險組合

第2/4頁

這份合同既是壹份幸運合同,也是壹份最大誠信合同。它要求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時,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熟悉和掌握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然後決定承保和確定保險費率。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不僅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影響了保險人對風險的估計,最終導致保險人承擔額外風險,將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也違背了公平原則。

其次,保險人對保險條款的說明義務和投保人的告知義務是相互聯系的。作為保險人,保險合同是標準的合同條款,投保人往往受限於專業知識,不熟悉保險合同條款,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可能出現偏差和誤解,導致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得不到預期的保險保障。保險法要求保險人對保險條款作出明確說明,以便投保人正確理解合同內容,自願投保。避免了保險業務員故意欺詐,使被保險人陷入錯誤認識,在不了解保險條款的情況下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願的陳述。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先履行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後履行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未履行保險合同條款中的明確說明義務或者未達到約定的,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被保險人(投保人)事後享有抗辯權。因此,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對保險合同中的技術條款和事項逐壹說明,明確說明忠實履行告知義務的重要性和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前案中,劉作為某保險公司業務員,不僅未向被保險人明確說明相關條款和健康問題,還代表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做出了否定的選擇。這種行為無異於保險人沒有進行書面詢問,或者雖然進行了書面詢問,但是以暗示的方式向被保險人聲明不需要告知。本案中,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存在不如實告知的主觀過錯心態,對保險單記載的答案的真實性當然不承擔任何責任。

最後說說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構成要件。第壹,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並不直接導致保險人解除合同或者拒絕支付保險費。上述假設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告知的事項為重要事項,即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能夠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事項。該重大未披露事項是否嚴重影響保險事故的發生,即該未披露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第3/4頁

保險人應承擔舉證責任。以前面的案例為例。如果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條款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投保人左因過失未盡到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從被保險人範某的病歷中可以看出,範某的出院診斷為:1。吸入性肺炎(治愈);2.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改善);3.缺氧後的心肌損傷(治愈)。可見,被保險人範在投保前所患的疾病基本治愈。根據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劉某的陳述,被保險人範某投保時身體健康,頭腦聰明,對健康事項沒有壹壹詢問。從被保險人範某的外表來看,這是否足以影響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有待某保險公司舉證。而被保險人範卻因為誤食桂圓進入氣管導致窒息死亡,顯然屬於意外事故。那麽,本次保險事故的發生與被保險人左某在投保前未告知被保險人範某的病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該不知情事項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否有嚴重影響?顯然,此處不能得出直接、明確的結論,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其對投保人左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仍不能免除。第二,告知義務的範圍僅限於書面詢問的範圍,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不是無限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非專業人士更難利用好誠信原則,把自己知道的都講出來。因此,被保險人的告知僅限於作為保險人的書面詢問範圍,未經書面詢問的事項推定為不重要,被保險人(投保人)不承擔告知義務;第三,虛假信息應歸因於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不知道或者不能知道實際存在的事實,但仍要求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則違背了私法上的“善意不罰”原則,也不符合《保險法》第十七條的立法目的。上述案例中,被保險人左雖有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的客觀事實,但其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過失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的心態,故不承擔未如實告知的責任。第四,未如實告知的事項必須是保險人不知道的事項。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在於讓保險人正確評估風險,確定保險費率。保險人已經知道的,即不會錯估危險;如果還是算錯了,後果應該由保險人承擔,與被保險人無關。

《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是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實踐中的具體體現和反映。準確理解該條款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可以有效規範保險人對保險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正確引導投保人(被保險人)忠實履行對保險標的的告知義務,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發生理賠糾紛,對促進保險市場誠信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 上一篇:華夏銀行信用卡值得辦理嗎?
  • 下一篇:建行的信用卡只需要姓名和身份證號。如何申請虛擬信用卡?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