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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法規
第壹條為適應信用卡業務的發展,為持卡人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所稱龍卡信用卡是中國建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向社會公眾發行的,允許持卡人在銀行核定的信用額度內先用錢後還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可在境內(不含港澳臺,下同)和境外(含港澳臺,下同)使用。龍卡信用卡具有透支消費、分期付款和預借現金功能,本章程另有限制的除外。
第三條龍卡信用卡按發卡對象不同分為商務卡(商務卡)和個人卡,其中商務卡分為旅遊卡和購物卡,個人卡分為主卡和附屬卡;根據持卡人的信用等級、產品功能和服務,可分為普通卡、金卡、標準白金卡、尊享白金卡、鉆石卡和智能卡。根據信用卡組織或公司的不同,分為銀聯卡、VISA卡、萬事達卡、JCB卡、美國運通卡等。根據賬戶幣種不同分為雙幣信用卡和單幣信用卡;根據卡介質的不同,分為物理卡和虛擬卡;根據信息載體的不同,分為磁條卡、芯片卡和磁條芯片復合卡。
第四條銀行、持卡人、擔保人、特約單位及其他相關各方應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五條本章程中涉及的部分術語定義如下:
“持卡人”是指向銀行申請並獲得信用卡的單位或個人。單位卡持卡人由其所在單位指定;個人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屬卡持卡人。
“信用額度”是指銀行根據持卡人的信用狀況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內使用的最高信用額度,包括固定額度、臨時額度和特殊額度。
“分期付款”是指持卡人在使用龍卡信用卡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在銀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數內,按照與銀行約定的還款計劃向銀行返還到期款項,直至還清商品或服務總價的壹種交易方式。
“交易日”是指持卡人實際用卡消費、預借現金、還款或實際與相關機構進行交易的日期。
“銀行記賬日”是指銀行將交易金額記入持卡人龍卡信用卡賬戶,或按規定將相關費用及利息記入其龍卡信用卡賬戶的日期。
“記賬日”是指銀行統計累計未結清交易本金、結息、匯總費用等的日期。並計算持卡人當期的應付金額。
“到期還款日”是指銀行規定的持卡人應償還全部應付金額或最低還款額的最後期限。
“最低還款額”是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含)應償還的最低金額,包括消費交易累計未償還本金的壹定比例、所有費用、利息、墊付的現金本金、超過信用額度的欠款金額、上期賬單最低還款額以及銀行規定持卡人應償還的其他欠款金額。最低還款額以對賬單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