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十壹條發卡行應認真審查信用卡申請人的信用狀況,並根據申請人的信用狀況確定有效的擔保和擔保方式。發卡行應定期審查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狀況,
並應根據信用狀況的變化調整其信用額度。發卡行應建立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內部不同級別員工的授權權限和授權限額。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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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業務規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並遵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信息披露規定。
銀行機構舉借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存貸款利率和各種手續費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提取存款準備金。
第三十三條銀行終止銀行卡業務或停止提供部分種類的銀行卡業務後,需要重新開辦銀行卡業務或部分種類的銀行卡業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申請、審批和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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