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被發現的失信人在執行期間,公安有這個拘留權限。
當發現失信者乘坐高鐵、飛機、火車軟臥、二等艙及以上,或從事高消費行為時,可能會被拘留、罰款。
壹、未被拘留的原因:
1.首先,欠錢不屬於民事糾紛,壹般不會追究刑事責任。其次,債權人在法院勝訴後,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內不履行法院判決,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此外,如果債務人名下無可執行財產,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其個人信用報告中將記錄逾期未付款等負面信息,限制其高消費和出入境,甚至可能導致司法拘留。有能力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可能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是將所謂的失信被執行人,也就是俗稱的“老賴”,納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即黑名單制度,社會各界人士可以通過該系統查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失信者壹般不會被逮捕,但被執行人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被法院移送公安刑事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的,會被逮捕。
失信者涉及民事糾紛,壹般不會被抓。但壹旦被列入失信者名單,失信者將面臨各種高消費行為限制,比如不能坐飛機或坐高鐵,不能出入高檔娛樂場所,不能休假或旅遊,甚至影響子女上高消費私立學校。
三。可以對失去信任的人采取的行動如下:
1,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在飛機、火車上睡覺;
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因失信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擔任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壹條第(壹)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壹)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
(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三)被執行人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不屬於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