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有相應規定:
第四十七條發卡行應提供信用卡申請處理進度和結果的查詢渠道。發卡銀行發行信用卡應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碼應當分開交付,並出示給持卡人承兌。
發行信用卡時,應當書面告知持卡人信用卡賬單日期、信用卡章程、用卡安全說明、客服電話、服務和收費信息查詢渠道等內容。,讓持卡人可以安全使用信用卡。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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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境外機構與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合作授權發行銀行卡的,應當采用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發卡行的識別碼。境外機構不得通過合作方式變相從事人民幣銀行卡清算業務。
為跨境交易提供外幣銀行卡清算服務的境外機構,應當在提供服務3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發卡行應當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據持卡人的信用狀況、用卡情況和風險信息動態管理信用卡授信額度,並按照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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