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資金、透支本息及相關費用後,可申請銷戶。銷戶時,應將單位人民幣卡賬戶內的資金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
單位外幣卡賬戶內的資金應轉回相應的外匯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單位人民幣卡可以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的結算,但不允許透支。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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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七條發卡銀行應建立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內部不同級別員工的授權權限和授權額度。發卡行應加強止付名單的管理,及時收發止付名單。
存款人註銷銀行結算賬戶時,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結算憑證和開戶許可證,經銀行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銷戶手續。
第三十八條?每筆交易超過5萬元的,應向開戶銀行提供相應的支付依據。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屬於應稅款項的,扣繳義務人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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