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三十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均可申請單位卡。可申請多張商務卡,持卡人資格由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指定和註銷。
每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申請個人卡。個人卡主卡持卡人可為配偶及18周歲的親屬辦理附屬卡,附屬卡數量最多不超過兩張。主卡持有人有權要求取消其附屬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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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持卡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卡行索要對賬單,並有權要求查詢或更正不符賬目。借記卡掛失手續辦理完畢後,持卡人不再負責相應卡賬戶內資金的變動。
申請人已簽署申請材料並保存相關證據,不得作誤導性、欺騙性的宣傳和說明。客戶對宣傳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有疑問時,應提供相關信息查詢渠道。
第四十五條?特約單位受理信用卡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操作程序辦理,否則由此造成的資金損失自行承擔。特種單位工作人員參與欺詐銀行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