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
《銀行卡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個人申領銀行卡,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為其開立記名帳戶。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銀行卡及其帳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擴展資料:
《銀行卡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開辦發卡和收單業務應當按規定程序報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審批。全國性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由其總行(公司)向中國銀監會申請審批。
買賣雙方保理機構為同壹銀行不同分支機構的,原則上可視作雙保理。商業銀行應當在相關業務管理辦法中同時明確作為買方保理機構和賣方保理機構的職責。
第二十壹條? 銀行應當對合格買方保理機構制定準入標準,對於買方保理機構為非銀行機構的,應當采取名單制管理,並制定嚴格的準入準出標準與程序。
百度百科-《銀行卡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