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九條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約之日或銀行入賬之日起15日內按日利息萬分之五計收,15日後按日利息萬分之五計收,30日後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按日利息萬分之十五計收。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期限最高利率檔次或最高透支額計算利息。
擴展數據:
根據《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交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壹)不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技術標準的;
(二)擅自降低手續費標準的;
(三)不執行本辦法規定的透支利率和計息辦法的。
第五十六條發卡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信用卡章程、備案材料和業務報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發卡銀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壹)不執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
(二)未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的;
(三)違規幫助持卡人提取現金。
第五十八條發卡行未在規定時間內將止付單發送給特約單位,造成資金損失的,由發卡行承擔經濟責任。
第五十九條發卡銀行或代理行違反本辦法規定,幫助單位持卡人將其他存款賬戶或銷售收入轉入其信用卡賬戶,或幫助個人持卡人將其他款項轉入其信用卡賬戶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