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華夏信用卡章程》(2019版)第三十二條規定:
持卡人及保證人的通訊地址、電話號碼、居住地址、電子郵箱、身份證號碼發生變更的,應及時以書面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發卡機構,否則持卡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並同意將申請表中填寫的單位及居住地址、電子郵箱作為通知或法律文件的送達地址。
擴展數據:
根據《華夏信用卡章程》(2019版)第三十條規定:
以雙方同意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月結單。但是,自提供上壹份對賬單以來,沒有發生任何交易,賬戶中也沒有未結余額,或者發卡機構和持卡人另有約定的,可以不向持卡人提供當月對賬單。
持卡人有權向發卡機構索要對賬單(可免費索要最近3個月的對賬單),有權通過發卡機構相關服務渠道了解賬戶變動情況。
持卡人有權對聲明中列出的賬戶提出異議。如對交易有異議,應在交易之日起45天內向甲方確認詢價,並提供甲方要求的證明文件..
華夏銀行-華夏信用卡章程(2019版)
百度百科-電子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