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壹)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是黨內政治生活正常開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黨章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項基本原則。《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明確規定,“堅決反對和防止獨斷專行或各自為政,堅決反對和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行而不實,堅決反對和防止以黨委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等。
第(三)項規定的是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行為。“故意規避集體決策”,主要是指個人或少數人故意違反有關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不以集體討論、會議決定的形式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壹大”事項作出決策,或者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事後未及時向班子報告等。“三重壹大”事項,主要是指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
第(四)項規定的是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違紀行為。這種違紀行為雖然符合集體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但有集體違規決策的事實,集體決策程序成為掩飾集體違規目的的方式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