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卡不還款,如果判定為惡意透支且數額較大,可以立案。
2.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兩次後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行為。
4.惡意透支的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屬於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已經構成犯罪。
註:信用卡惡意透支的金額是指尚未歸還和尚未歸還的金額,不包括滯納金、復利和發卡行收取的其他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自2009年6月65438+2月65438+6月起施行。《解釋》明確規定了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以及“惡意透支”的認定和處罰的相關問題,並界定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區別於善意透支的行為。
司法解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不還;揮霍透支不還;透支後隱瞞、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支付。這些情況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