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持卡人的義務是,申請人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真實的申請材料,並按照發卡銀行的規定提供合格的擔保。
持卡人應遵守發卡行章程和《收單合同》的相關規定。持卡人或擔保人的通訊地址和職業如有變更,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卡銀行。持卡人不得以與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欠銀行的款項。
擴展數據:
銀行卡業務的相關要求規定:
1.開發受理銀行卡的商業銀行應當與商戶簽訂受理合同,受理合同不得包含排他性條款。受理合同中手續費率標準低於本辦法規定標準的,不受法律保護。
2.發卡銀行有權審查申請人的信用狀況,獲取申請人的個人資料,並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卡和確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額度。
百度百科-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