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結算制度是金融活動高度發達的產物,也是與貨幣制度直接相關的重要制度。鑒於近年來我國利用銀行結算憑證詐騙的案件日益增多,我國新刑法第194條第二款規定了金融憑證詐騙罪。
所謂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變造的銀行結算憑證實施的數額較大的詐騙行為。需要註意的是(1)本罪的行為是合法的,即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騙取財物。(2)法律所指的“銀行結算憑證”是否特指“銀行”用於結算的憑證?偽造、變造、他人使用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結算憑證,是否構成本罪?筆者認為,對此應作廣義理解,應以本罪論處。當然,這壹理解還有待立法機關或有權解釋它的機構的確認。(3)構成本罪,法律要求必須使用“偽造、變造”的結算憑證。使用無效結算憑證或者冒用他人銀行結算憑證能否構成本罪?筆者認為,根據法律的法理,將這種行為以詐騙罪論處是合適的。?
(5)信用證詐騙罪
目前,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被世界各國的銀行和大多數商人廣泛使用,這與其特殊的功能和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是分不開的。它可以有效地消除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買賣雙方對彼此信用的不信任,為他們的貿易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信用證越來越多地用於中國的對外貿易中。與此同時,信用證詐騙案件也在逐年增加。據悉,中國銀行境內外分行均發現此類案件,金額普遍高達數百萬美元。鑒於此類犯罪的巨大危害性和對涉外貿易的巨大影響,我國新刑法第195條設立了信用證詐騙罪。
所謂信用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信用證詐騙的行為。需要註意的是:(1)本罪的犯罪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壹是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憑證騙取財物。可以偽造、變造使用,也可以由他人偽造、變造自用。第二,無效信用證的使用。主要指使用過期信用證、使用無效信用證、使用明知是他人變造的信用證進行詐騙。第三,騙取信用證。主要是指行為人捏造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欺騙銀行為其開立信用證的行為。第四,利用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即以上述三種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騙取信用證的行為。(2)本罪爭議的焦點在於利用“軟條款”信用證進行詐騙是否構成本罪。有學者曾認為,利用“軟條款”信用證進行詐騙,表現為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制造壹些隱性條款,實際上是給了開證方或開證行單方面的主動權,使信用證可以因開證行或申請人的單方行為而隨時撤銷,從而達到詐騙財物的目的。即“軟條款”不是對過去或現在某壹事實的虛假陳述,而是受益人希望將來無法執行該條款的壹種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是基於對未來的某種預見,所以不符合公認的欺詐概念。因此,利用“軟條款”信用證進行詐騙不構成詐騙罪。但也有學者不認同這壹觀點,認為行為人的陳述無論是對過去事實的敘述,還是對未來事實的預測、表示和希望,都是為了掩蓋其主觀上有意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自動交付財物的事實。而且,對方欺騙的結果與行為人先行做出“軟條款”的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對未來事項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也符合詐騙罪的概念,所以軟條款信用證詐騙罪也構成本罪。
(6)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已經成為全世界通用的支付方式。因為是建立在持卡人個人信用的基礎上,所以這項業務同時也是有風險的,信用卡詐騙罪也就成了信用卡的副產品。鑒於我國信用卡使用的大規模擴張和信用卡詐騙案件發案率的急劇上升,為保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嚴厲打擊此類犯罪,我國新刑法第196條規定了信用卡詐騙罪。
所謂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數額較大的信用卡詐騙行為。需要註意的是:(1)本罪的犯罪行為是絕對合法的,除以下四種行為外,其他行為均不構成本罪:壹、冒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購買商品、從銀行或自動櫃員機提取現金、接受信用卡支付和結算等各種服務。第二,使用無效信用卡進行詐騙。“失效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原因失效的信用卡,主要是超過有效使用期限後自動失效的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中間停止使用該卡。此時,雖然信用卡的有效期尚未到,但在辦理退卡手續後,將被列為無效信用卡;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第三,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這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義使用持卡人信用卡騙取財物的行為。如果妳使用拾到的信用卡;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為持卡人保管的信用卡進行消費,等等。第四,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2)如果信用卡被盜使用,有觀點認為應以詐騙罪論處。但相關司法解釋稱,這種行為是將信用卡本身所包含的不確定價值轉化為具體財產的過程,是盜竊罪的延續,因此應定性為盜竊罪。新《刑法典》確認了這壹懲罰原則。
《刑法》第五節金融詐騙罪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