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方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主體是否合格。比如信用卡詐騙罪,只規定自然人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3.犯罪嫌疑人主觀方面是否具有故意,即嫌疑人必須認識到自己采取的手段是欺騙手段,即明知是虛假的事實而故意告訴他人,使他人上當受騙。同時,犯罪嫌疑人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4.金融詐騙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5.數額在公安機關偵查金融詐騙犯罪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有具體數額是決定是否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具體犯罪的立案數額標準見《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第49條至第56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