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如下:
1.查辦走私假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財務人員購買假幣、假幣兌換貨幣等壹些經濟案件;
2.查處壹些金融犯罪,如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等;
3.查辦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等經濟詐騙案件;
4.查處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低價轉股、出售國有資產等違法犯罪行為;
5.查處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國家證券、股票、公司債券,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經濟犯罪行為;
6.調查其他經濟犯罪。
7.功函
查辦走私假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財務人員購買假幣、假幣兌換貨幣等壹些經濟案件;
查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等部分金融犯罪;
查處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等經濟詐騙案件;
調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低價轉股、出售國有資產等違法犯罪行為;
查處偽造、變造金融票據、國家證券、股票、公司債券,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經濟犯罪行為;
調查其他經濟犯罪。
法律依據:
(1)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
走私假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2)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以虛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詐手段申請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機關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處以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
(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160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購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
(5)提供虛假會計報告案(刑法第161條)
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6)妨害清算案件(刑法第162條)
公司、企業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對經濟犯罪的審查壹般需要根據實際涉案金額進行處理,特別是達到嚴重程度的,需要從重處罰。另外,涉及的不同違法事實不符合立案標準或者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以行政處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