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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幫我調查怎麽辦?

這是壹起信用卡詐騙的刑事案件。如果這個人被抓了,他會被判刑,他真的需要報案。

補充兩句:這是壹起典型的信用卡詐騙案,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網上很容易找到。

類似的案例太多了,隨便找兩個給樓主參考。

冒用他人“借記卡”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2010-4-13 8:16:13來源:山東新聞網網友評論0進入論壇。

山東新聞網日照訊(、劉媛媛)簡介:2009年9月25日15時許,被告人徐某在日照市東港區望海路某銀行櫃員機取款後,發現被害人袁某的銀行卡在ATM機內丟失,遂從袁某銀行卡內取現金14 000元轉入劉某賬戶。案發當日,被害人袁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人員通過銀行監控,發現被告人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於是傳喚徐波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後,被告人徐某也將贓款全部退還被害人袁某。

本案中,被告人徐在ATM機內發現他人遺失的銀行卡為借記卡。借記卡是否屬於刑法中的信用卡範疇,如何認定冒用該卡取款的行為,是本案審理中的焦點。對此,司法理論和實踐中有兩種不同意見:

壹種觀點認為,銀行借記卡不屬於信用卡範疇,冒用他人銀行借記卡在銀行取款應認定為詐騙。第壹,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銀行卡分為信用卡和借記卡。信用卡是銀行業務中的專業術語,刑法應根據銀行法的相關規定和銀行習慣界定信用卡的範圍。第二,借記卡不具有透支功能,持卡人壹般不會給銀行帶來風險,而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所以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銀行要承擔壹定的風險。因此,冒用他人信用卡或借記卡的兩種行為侵犯的對象不同。信用卡詐騙罪不僅侵犯了與詐騙罪壹樣的財產權,還違反了國家對信用卡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本案中被告的行為只是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應當認定為詐騙。

另壹種觀點認為,本案中被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關於

法院在審理中采納了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徐某拾得他人銀行卡後,利用銀行卡以持卡人名義詐騙財物,數額較大,違反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許自願認罪,已退繳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判處被告人徐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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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撿到壹張借記卡,私自取錢,也構成信用卡詐騙。

文章來源:

大多數人找到銀行卡後都會想盡辦法找到失主,但也有壹種人,找到銀行卡後,不但不找失主,反而想盡辦法偷偷把銀行卡裏的錢拿走,占為己有。眾所周知,這是壹種犯罪行為。楊村橋鎮路邊村20歲女孩李撿到借記卡後壹時貪念,竟然冒名取錢。她的行為受到法律的認可。

今年8月9日淩晨,李某到幹灘鎮建北南路中國建設銀行建德市分行幹灘支行ATM機取款時,在ATM機的投幣口發現壹張建行的借記卡。李某壹時貪念,立即將卡內存款5400元取出據為己有。

事情發生後,他越想越後悔。他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退繳了全部贓款。8月10,李被取保候審。

近日,經審理,市人民法院認為,李某從他人信用卡中套取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李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已退繳全部贓款,應酌情從輕處罰,可適用緩刑。最終,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李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邵子元吳運河

責任編輯:張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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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為從別人卡裏取錢被抓了,目前被處罰。

本報訊(記者馮佳琳)日前,蘇州市滄浪區法院宣判了壹起利用他人留在ATM機內的銀行卡取錢的信用卡詐騙案。判處被告人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去年10月的壹個傍晚,被告人小劉在中國銀行的自動取款機前準備取款。他發現卡無法成功輸入。仔細壹看,原來是ATM機內遺留了壹張未用完的銀行卡,操作屏幕甚至顯示卡內有1萬元余額。小劉起了貪念,取出了14000元。這時,小劉突然發現身邊又多了壹個人。原來銀行卡的主人回來找卡了。失主王先生當場將其上交派出所。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劉利用被害人遺忘卡在ATM機的狀態,以持卡人的名義非法使用該卡在ATM機取款,使銀行陷入錯誤,大量支付錢款,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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