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二百五十四條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壹)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三)集團性、系列性、跨地區的重大犯罪;(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通過寄遞渠道實施的重大刑事案件,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刑事案件。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機關對正在通緝或者已經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