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令是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發布的強制措施;
1,發出逮捕令,涉案個人必須立即到案,羈押在看守所,無權保釋;
2.在逮捕期間,被拘留者不能自由行動,可以接受拘留所和來訪者的檢查、視察和調查。而且被拘留者還需要接受警方的約談和調查,並配合調查;
3.經過調查,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在押人員有罪,檢察院將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進壹步審理。
簽發逮捕令的程序壹般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立案偵查:警方接案後,先立案偵查,收集證據材料,進行調查取證;
2.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根據取得的證據,決定是否對涉案人員發出逮捕令。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拘留,但必須在2-3日內報檢察院批準。檢察機關認為證據確鑿的,可以批準逮捕。如果不批準或拖延批準,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者;
3.發出逮捕通知書:逮捕通知書是公安機關向被拘留人發出的通知,告知其已被依法拘留,並向其宣讀逮捕證,同時告知被拘留人拘留期限、權利義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4.看守所內審查:將在押人員送往指定的看守所,在看守所內接受審查,並向負責人員說明其個人基本情況、涉嫌犯罪、案件等相關情況。拘留期間,被拘留者不得接受探視、使用手機、上網等。
5.待處理:被羈押人經看守所審查後,進入羈押期間,辦理會見或復查等手續,等待後續處理。
綜上所述,逮捕是壹種強制措施,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和程序保障。在行政和刑事案件中,逮捕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並經公安機關批準。如果逮捕是非法的,被拘留者可以提出申訴或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需要區分被拘留者的身份、涉及的法律事實和證據以及其他有關逮捕令合法性和執行的相關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