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規定所有的信用卡和借記卡只限本人使用,如果將自己的卡借給他人使用,由此產生的任何後果均由本人負責;
2、如果借卡人有犯罪行為,例如:販毒、洗錢、走私、詐騙等,或與他人產生經濟糾紛的話,公安人員肯定會通過身份證和銀行卡追究持卡人;如果有證據證明自己是無意丟失或被盜而非在知情情況下,則可以不負刑事責任——但也必須配合調查;如果無法證明自己不知情,或知情不報,那就必須承擔壹定的責任;
2、把銀行卡借給別人走賬的違法行為,按照管理辦法,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如果是經營性的存款人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觸犯刑事犯罪的,按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法律依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為其開立記名賬戶;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
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