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2年2月頒布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和各銀行的具體規定,信用卡的使用有以下基本規定:
發卡行對約定店鋪拒絕接受信用卡不承擔責任;
信用卡丟失或被盜,本人應立即向發卡行申請掛失,掛失生效前違規使用的款項仍由本人負責;
信用卡僅限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轉讓或轉借。持卡人應對信用卡付款負全部責任;
信用卡的使用是有壹定期限的。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辦理更換手續。
銀行信用卡備付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信用卡允許小額商譽透支,公司卡透支額度為5000元,個人普通卡為1000元。透支利息自銀行記賬日起15日內按日利息萬分之五計收,15日後按日利息萬分之五計收,30日後或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按日利息萬分之二十計收。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期限最高利率檔次或最高透支額計算利息;
更具體地說,每家銀行對自己發行的信用卡都有自己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