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實行勞務派遣可以節省用人單位的勞動力;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要求派遣機構增減人員,有利於用人單位的靈活性;也可用於將用人單位從繁雜的勞動保障事務中解脫出來,有利於用人單位專心生產經營。